
公告信息 首页 >> 公告信息 >> 文章正文
太原钢铁(集团)线材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及职工安置公示
来源: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 2013-07-05
一、破产原因
太原钢铁(集团)线材制品有限公司(简称“线材公司”)是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太钢集团”)全资子公司。1998年以后,由于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不稳定、生产成本高、市场萎缩等原因,从2000年起全面停产至今。线材公司停产后,职工的工资、福利、生活补助及生活设施运转费用一直由太钢集团垫付。
经对线材公司资产清查审计,截止2012年12月31日,线材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达资产负债率为14742.04%,已资不抵债,完全丧失了生存和发展能力,故决定依法申请破产。
二、破产的法律依据
线材公司申请破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其他法律法规。
三、列入破产范围的职工
本次列入线材公司破产安置的职工范围为在册职工1179人,包括线材公司留守职工、不在岗职工(系指从线材公司内退的职工、工伤及大病职工)以及内部调动至太钢集团其他单位工作,劳动合同用工主体未进行变更的职工。
四、职工安置方案
线材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线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列入线材公司破产安置的职工可自主选择以下两种安置方案方式中的一种:
(一)集团内部安置、维持现状方案
选择本方案,不领取经济补偿金。
1、线材公司留守职工
安置到山西太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的线材管理服务站工作,进行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变更,工龄连续计算。
2、内部调动至太钢集团其他单位工作,劳动合同用工主体未进行变更的在岗职工
继续在现有单位从事本职岗位工作,进行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变更,工龄连续计算。
3、内部退养职工
继续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书》,按照太钢集团内部相关文件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4、工伤职工
由太钢集团劳务市场集中管理,进行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变更,按《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工伤职工待遇和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钢发[2006]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5、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
由太钢集团劳务市场集中管理,进行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变更,按《关于调整不在岗人员生活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钢发[2007]3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自谋职业、领取经济补偿金方案
职工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至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线材公司破产之日止,职工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个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职工代表,召开线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